安提戈涅

强迫症

这样的一段故事可以从很多个方面去理解。可以是自然法和人为法之间的冲突,也可以是实证主义立场和非实证主义立场对同一个法律案件的冲突。Antigone,从法学的角度说,代表着自然法,Creon代表着人为法。看起来故事仅仅是讨论了自然法(道德)的重要性。似乎是道德和法律的对抗。但是Antigone的故事有着某种sublime value在里面。故事中,角色们对于女人这一定义有着非比寻常的重视。就好像倘若我做了什么懦弱的事情,倘若我屈服了,我便成为了女人。倘若我是强大的,我立法,则我便是男人。Creon这样说: “Contemptible character, inferior to a woman” (73)! Creon认为一个卑劣的性格是一个女人的表现,而他本人作为一个男子汉,自然是唾弃此类行为的。而Ismene也同样说过: “we must remember that we are women, who cannot fight against men” (11). 当然,由于历史原因,索福克勒斯所生活的历史时代属于雅典奴隶主民主制,“民主”的权利只对少部分成年男性开放。但是为什么是这样?女性选举权直到19世纪才被广泛讨论,广泛应用。这其中大致是有什么东西在作祟的。是女性性吗?对于Antigone来说,她恰恰代表着某种beauty,某种sublime beauty。至于女人和女性性到底是否存在,这本身就是值得质疑的。

Ismene劝说过Antigone,劝说她不要去行如此冲动之事,让她的姓名赔付在这里面了。但是Antigone在她自身的强迫重复之中,她必须这么做,必须强迫性地去做。因为倘若她同意了,她也就变成了意识形态的叙事产物之一了。只有她强迫性地说“不行!”的时候,她才成为了主体。但是为什么呢?这种强迫性是基于某种纯然的偶然性。例如说康德的那高尚的道德律令让她不得不遵从道德,但是这抽象的道德又是根本上无可立足的。Antigone说,哪怕是她的丈夫死了,孩子死了,都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可以再婚,可以再生育(87)。但是,她的哥哥作为一个独一无二的signifier,所以不行。那么我们去考虑哥哥和父亲、儿子之间谁是更加独一无二的呢?Antigone的解释根本上如此的荒谬,是对纯粹偶然性最荒谬的把握。而恰恰如此,她成为了主体性在世界中的敞开。对于Lacan来说,Antigone的行为恰恰是一种强迫症,一种彻底的,坚持幻想的强迫症。她相信big Other是不在场的。但果真如此吗?倒不如说她的症状成为了连接三个Registers的贯穿性力量。

在Jacques Lacan的Seminar VII中,他分析过Antigone一直自称“I chose death”这件事是一种对death drive的具象化。倘若说Antigone是以“绝对的无私”标准去维护自己哥哥下葬的权利,那么又是什么样的秩序要求她必然这样做?事实上是她自己的行动。不是她为了别人行动,而是她作为欲望地主体完全自主地行动。否则,她的反抗则会被暴力地放置在了一种粗俗的,对她本真行动的不尊重上。因为她根本上不相信有一个整全的,兜底的semiotic order。承认崇高的存在就是否认Antigone的反抗。但是真的如此吗?Lacan同样不否认Others的存在,在他的Seminar XI中他甚至直言: “Man’s desire is the desire of the Other”。但是,Antigone的本真行动,正恰恰表现了Lacan意义上的traverse the fantasy,因为她早已准备好了面对那残酷的fundamental fantasy。

而对于Creon,倒不如说他才是最被秩序控制的人。他根本上没有设定法律,而是法律要求他设定法它自己。那总是谈论着宙斯的Antigone,似乎并不承认众神的在场。Slavoj Žižek在他的书籍Enjoy Your Symptom!中,甚至提出了Antigone最为纯粹的一种坚持:我的兄弟是我兄弟,it is what it is。她可从来没有解释这种强迫性的律令到底来源于哪里。她以一种纯粹的signifier的法律的名义,坚持她哥哥埋葬的权利。It is Name. 在Antigone原文45页,第一段中,她的一段长文就已经证实了她根本上就不认为是什么超然性的秩序给了Creon权力。但是Creon反而坚持地认为秩序存在于某种地方。

仁义、道德、法律。这一切到底有什么立足点呢。坚持它有着某些立足点,就是在为其建立权威。而Antigone,那继承了俄狄浦斯意志的孩子,不相信权威。她的一切行动,都是完全的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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